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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之现状及前瞻

来源:发布时间: 2014-01-17

    为了科学有效地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本文就十六大以来理论研究的进展、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作点探述,与各位同行们讨论。

    一、十六大以来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突破性进展

    人民政协理论是伴随着人民政协的诞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六十年来,在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创建和丰富人民政协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一代又一代的无数政协工作者包括社会上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人们都为人民政协理论这座大厦挥洒过汗水。我们讲人民政协理论发展历程的时候,首先要肯定这一点,否则就是割断历史,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讲十六大以来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正是由于十六大之前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确指导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不断丰富人民政协理论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才有了今天的突破性进展。

    在罗列“重大突破”之前,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七年来中央在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的几个具有标志性的“重要时段”:

    1、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以政协章程修订为契机在全国掀起了人民政协理论讨论、研究和宣传的热潮。

    2、2004年8月,全国政协隆重召开“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暨邓小平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中央首次正式确认“人民政协理论”的提法。

    3、2004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提出明确要求。

    4、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理论进行了全面科学概括。

    5、2006年12月,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成立暨第一次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召开,全面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的研究。

    以上我们全景式地回放几件标志性时段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盛事的时候,千万还要记住这七年间,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包括十六大、十七大和历次中央全会有关人民政协的论述,每年的元旦茶话会和“两会”党员负责人会上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以及其他中共中央文件中关于人民政协的内容,这些新观点、新概括、新要求,大大丰富和完善了人民政协理论。

    那么,十六大以来这七年,人民政协理论有哪些重大突破呢?这里,择其要者说一说。

    (一)人民政协理论正式被党中央确认,这是人民政协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长期以来,人们包括一些多年从事统战、政协工作的同志,对人民政协有无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做指导这样一个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说“人民政协没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如果有无非就是统战理论”。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暨邓小平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上,贾庆林主席代表中共中央十分鲜明地指出:“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政协事业的创建和发展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人民政协理论指引下前进的”,同时指出人民政协理论“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思想体系”。这是党中央第一次郑重做出的历史性结论,也可以说是为“人民政协有无理论”的长期争论打上了句号。党中央首次正式确认“人民政协理论”这个政治概念、政治术语,正式确认人民政协理论对人民政协事业的指导地位,对于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确实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当然,我也注意到最近一个时期,有的同志对“第一次提出人民政协理论的概念”这样的说法有不同看法,认为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有人提出来了,比如有的会议就叫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有的省研究会就叫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等等。我认为这都是事实,正如我一开头就说过的“一代又一代的无数政协工作者包括社会上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人们都为人民政协理论这座大厦挥洒过汗水”。但我们判断一个重大事件的历史地位关键要看它是否对事物本身起到主导作用,这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在2004年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的理论研讨会上中央首次正式确认“人民政协理论”这个提法,或叫政治概念、政治术语,是至今最权威、最准确的说法,是不容置疑的,也是不言而喻的。

    (二)中央历代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的重要思想观点有了初步科学概括

    什么叫理论?按《辞海》定义,理论“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我们判断理论形成有什么标准呢?一是看是否系统地正确回答了所研究领域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二是看这些回答是否能指导实践。用这两个标准来衡量,人民政协理论够不够得上理论?应当说,六十年来中央历代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的思想观点和重要论断,不仅系统地回答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指导思想、政治基础、主要职能、工作原则、活动方式、自身建设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而且正确指导了人民政协事业的不断发展,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人民政协理论。但实事求是地说,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对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观点的归纳、概括这项工作做得很不够,除了看到一些语录摘编以外,很少看到从理性高度进行的“系统化了的”提炼、归纳,这应当说是个缺憾。直到2004年召开的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理论研讨会上,贾庆林主席首先对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的重要思想观点分别以“邓八条”和“江八条”进行了科学概括,这为深入研究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思想观点开了先河。在这次研讨会以后,全国政协机关党组结合学习修订后的政协章程,分别对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创建和发展人民政协的重大理论观点进行了分别概括并向全国许多地方进行宣讲介绍,也为后来[2006]中央五号文件全面科学阐发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的论述做了实际的准备。这件事情,应当说是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中值得大书一笔的。

    (三)人民政协理论作为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思想体系得到及时正确阐述

    什么叫科学体系?科学体系就是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从实质和根本上说,就是这个理论提出的一系列基本观点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人民政协理论是由历代中国共产党人同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创建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政治智慧和经验的结晶,六十年形成的人民政协理论中的一系列基本观点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相互贯通的,因而这一系列基本观点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逻辑关系,把这些逻辑关系进行科学梳理、归纳、概括正是人民政协理论工作的任务。但遗憾的是,过去这项工作几乎是个空白。在中央大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大背景下,贾庆林主席率先做了这方面的概括。在2006年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成立暨第一次理论研讨会上,他明确提出“人民政协理论是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相互贯通的科学思想体系”,并从八个方面初步概括了人民政协理论具有共性的、又属十分重大的主要观点,初步阐述了人民政协理论的基本框架和科学体系。这种概括既有现实针对性,又有前瞻性,同时又留有很大余地,正如他所说的“人民政协理论从来不是封闭、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这样一个过程将贯穿于人民政协存在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中。”贾主席对人民政协理论“完整科学体系”的阐述尽管是初步的,但体现了对理论探索的示范作用,当前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诸多领域都需要这种探索精神。

    (四)若干重大理论观点实现了新突破

    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关怀和推动下,人民政协的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都有很大发展,这期间的创新应当首推理论创新的引领作用,具体表现在若干重大理论观点有了新的突破。

    比如,关于人民政协的“三大理论基石”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这个科学论断的提出是第一次。其意义在于,深刻阐明了人民政协产生与发展以及确立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换句话说,就是阐明了人民政协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渊源和科学根据。也可以说,这三大理论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理论基石”。我们深感中央对三大理论的科学论断确实来之不易。因为长期以来,从中央文件到领导人的讲话中只提人民政协与统一战线理论这一关系,即把统战理论作为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点。在九十年代的一个理论研讨会上曾经提到人民政协的两大理论基点问题,除统战理论外,把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也看作是人民政协的又一理论基点,这当然是一大进步。而全面客观地准确概括人民政协的理论依据,最终是[2006]中央五号文件完成的。这是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一大突破,其历史功绩怎么说也不为过。

    比如,关于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和形式问题。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有一段非常引人注目的话,就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这个科学论断也是第一次出现在党中央的文件中。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两种民主形式”的科学论断,不仅大大提升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实行协商民主重要载体和形式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同时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预留了广阔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空间,其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比如,关于人民政协的基本性质及科学定位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不仅重申了政协章程对人民政协基本属性的“三句话”的规定,而且结合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任务,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作了更加深入广泛的阐发,对人民政协的定位作了更加科学准确的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特别是《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新提法是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进一步深化和延伸,更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中的准确定位。应当说,这一系列新提法、新定位,是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又一重要贡献。

    比如,关于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定性问题。中央《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这些新提法,不仅把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的重要作用和实际功能提到了新的高度,而且为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比如,关于人民政协“四位一体”的自身建设问题。中央《意见》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明确提出了政协自身建设的特有内涵,强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这样一个“四位一体”的自身建设新格局。应当说,这也是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一个新成果。

    还比如,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问题。中央《意见》强调,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并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七项要求,是党中央在全面总结这些年来各级党委领导人民政协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系统提出来的,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指导作用。中央要求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规定,可以说是检验党委统领各方、驾驭全局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一条重要标准。

    十六大以来,类似这些方面的新提法、新概括、新要求还有不少,充分显示了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蓬勃生机和实际效果。

编辑: 田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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